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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潍坊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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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卫疾控〔200819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教育局,市结防中心,市直各学校:

    现将《潍坊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结核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呼吸道传染病之一。目前,我市结核病疫情十分严峻,发病数和死亡数均列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第一位。学校是一个特殊场所,学生集聚密度大,同室学习居住生活接触密切,如果发生结核病疫情处理不及时,极易造成暴发流行。近年来,我市的个别学校发生了多起结核病疫情,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各地卫生、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二、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学校教师要将学生出现的异常反应和可疑症状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由学校疫情报告人按照结核病疫情报告的有关要求报告给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做好病例确诊和订正工作,并及时将疫情进行网络直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三、认真落实师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要严把新生入学和高考体检关口,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建档、存档工作。为了保证结核病检查质量,市直及奎文、潍城、高新、坊子各学校由市结核病防治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其他县市区由学校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具体承担结核病检查工作。

四、切实加强学校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和督导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动态,分析流行趋势,落实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学校一旦发现结核病病例或疑似病例要主动配合做好病人转诊和治疗管理工作,学生复学和休学要遵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意见。

五、积极开展“构建无结核病和谐校园”活动。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学校中开展“构建无结核病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对学校校医及分管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的培训,使其了解结核病防治的有关知识和政策法规。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包括结核病在内的健康教育课,确保必要的学时,利用主题班会、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师生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健和主动发现结核病的意识和能力。

六、加大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教学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8号)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律观念。按照《潍坊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协作,抓好防治措施的落实。对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潍 坊 市 卫 生 局            潍 坊 市 教 育 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潍坊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生流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我市部分学校特别是高中学校,学生罹患肺结核病情况时有发生,并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密度大、相互接触密切,一旦发生结核病疫情,如处理不及时,极易造成暴发流行,给学生学习、生活及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学校内结核病流行,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是疾病控制工作的重要一环。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建立卫生、教育两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做到对结核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三、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潍坊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8号)文件精神,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区域防治规划,并成立市、县(市、区)两级学校结核病防治协调小组和专家小组,负责协调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结核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治技术工作。各学校应予协助和落实,指定在校医护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担负结核病监测、疫情报告、可疑病人转诊、管理、健康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列入年度教育、卫生工作检查内容。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并负责引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学生每年进行结核病体检工作,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避免学生间传染;

2、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3、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规定;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督促与检查,根据疫情状况,对学校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相关信息。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结核病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市、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市直、县市区属学校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结核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全体师生进行结核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疫情相关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结核病疫情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包括晨检制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定期体检制度(这三项制度须列入结核病检查项目);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结核病疫情、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主动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传染性病人的隔离、密切接触者筛查、环境消毒、宣传教育等疫情处置措施的落实。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做好学校结核病日常防范工作,重点是环境清扫,开窗通风换气,改善学生居住环境,降低人员密度,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6、学校校长和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监测报告

1、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充分发挥学校卫生室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咳嗽、咯痰二周以上或有发热、盗汗及咯血等可疑肺结核病症状的学生,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并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治。

2、学校要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无儿童预防接种证要及时予以补证、补种后方准入托入学。对其他学校转来学习的学生和入校新生必须持有健康体检证明书。

3、新生入学实行体检(包括大中专、高考体检)制度,将肺结核筛查(胸透、结核菌素试验)列入检查内容,鼓励引导在校生到结防机构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或住院隔离治疗,待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断无传染性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结核病人全程督导联合化疗管理规定,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生或校医的督导下,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为确保筛查工作质量,由学校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肺结核病专项筛查工作。筛查工作必须按要求落实到位。结核菌素检查时,在每个教学班应采取分组检查的方式,防止群体性癔病的发生,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学生健康档案。

4、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定期对学校疫情报告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治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并为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日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经常到各级各类学校主动搜索疫情,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5、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工作。凡发现结核病疫情的学校,无论何种季节,都要在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学生进行晨检。

六、预防控制

(一)预防

1、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构建无结核病和谐校园”活动,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进广大师生对结核病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尽可能地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和学习负担,增加营养,加强锻炼,注意个人卫生,勤晒被褥,不随地吐痰等。

2、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对教室、办公室、食堂、电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音乐房、走廊和楼梯口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适时增加学生课外活动时间。

3、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结核病相关知识健康教育以及消毒工作提供技术服务,针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

(二)控制

1、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到学校可疑结核病病例报告后,要及时将患病学生进行隔离,尽快做出诊断,一旦确诊,应立即组织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进入学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调查,制定控制方案,指导学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2、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胸透和结核菌素筛查,结核菌素检查一般阳性或阴性而且胸透未发现异常的要注意定期观察,对结核菌素检查强阳性者,要拍摄胸片并进行其他检查,确定是否为活动性结核病人。

3、健康体检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时发现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但未发现活动性结核病灶的学生,可以按照规定方案给予药物性预防或定期复查。学校实施药物性预防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1)新感染个体,特别是5岁以下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且PPD试验强阳性(反应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丘疹水泡)者。(2PPD试验阳性,X线提示有非活动性病变,以前未经抗结核治疗者。(3)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且PPD试验阳性(特别是强阳性)的少年和儿童。患精神病、肝炎、异烟肼中毒者、嗜酒者不宜实施预防用药。

对每例药物预防对象必须排除活动性结核病,并了解结核病史和抗结核用药史;要进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观察;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病人知情同意后再进行药物预防。药物性预防可在学校内进行,由结核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室或经过专门培训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学生按规定服药。

4、学校在查验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准予复学证明书后,方可允许患结核病的学生复学。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把关,不得为有传染性的患病学生开具准予复学证明。

5、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例的学校,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导学校为师生认真讲解结核病防治有关知识,消除广大师生的恐惧心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结核病疫情对学生学习的影响。

七、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各级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控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因疫情报告不及时、可疑病例不按规定及时处理、为有传染性的学生开具复学证明、不认真落实结核病专项筛查工作而造成结核病在学校传播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编辑:云飞扬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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